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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的通知

索  引  号: 011217651/2019-00253 发文字号: 发文日期: 2019年12月12日
发文单位: 国家发改委 发布日期: 2019年12月12日 效力状态: 有效
生效日期: 2018年06月06日 失效日期: 2100年01月01日
 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:

  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;

  (二)铁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运,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

  (三)电信枢纽、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;

  (四)防洪、灌溉、排涝、引(供)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;

  (五)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

  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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