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 引 号: | 011217651/2019-00253 | 发文字号: | 无 | 发文日期: | 2019年12月12日 |
发文单位: | 国家发改委 | 发布日期: | 2019年12月12日 | 效力状态: | 有效 |
生效日期: | 2018年06月06日 | 失效日期: | 2100年01月01日 |
第二条 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:
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;
(二)铁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运,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
(三)电信枢纽、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;
(四)防洪、灌溉、排涝、引(供)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;
(五)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
第三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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